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4號
- 原告
- 林麗美
- 被告
-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春木
陸章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建築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