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旺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宗
- 被告
- 吉品宴餐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