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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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