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6號
- 上訴人
-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7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