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6號
- 上訴人
-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 被上訴人
-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