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9號
- 原告
- 李桂雄
- 被告
- 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靈芝
- 被告
-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為新北市林口區○○○路○ 段266 號13樓之2 ,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866 之6 號16樓,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均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