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秀枝
- 被上訴人
-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