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梁仁豪
- 被告
- 日本郵船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工藤泰三
- 被告
-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山啟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