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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被告
日本郵船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工藤泰三
被告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山啟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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