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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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