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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告
梁蘭仙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告
沐映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龍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蔡如玉

      朱茵麗

      鄭庭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以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時,已經扣除被告所給付之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慰撫金,而本院上開判決,於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損害賠償金額,又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 萬元慰撫金,顯有重複扣除,故正確之賠償金額應為676,094元,而非判決主文所載666,094 元,並據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

三、查本院上開判決,於計算原告所受損害,先係條列原告所受損害額,再審酌原告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最後確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後,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 萬元金額,並無重複扣除問題,故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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