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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林晏如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6號

原告
林柳源
原告
陳泰雄
原告
簡秀貞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幸敏
被告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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