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歐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人信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太郎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孫雲鳳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卓義欽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華廬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就反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反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提起反訴,其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22,61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前開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所為之反訴,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