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財務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 當事人藍健晏、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上 訴 人 藍健晏 藍立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上訴人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務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再次試行和解。上訴人應自攜其所占有被上訴人公司96年至100 年止之財務報表、會計帳冊、會計憑證至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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