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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返還財務帳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上訴人
藍健晏
上訴人
藍立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務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再次試行和解。上訴人應自攜其所占有被上訴人公司96年至100 年止之財務報表、會計帳冊、會計憑證至院。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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