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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財務帳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 當事人
    藍健晏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上 訴 人 藍健晏 藍立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上訴人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務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再次試行和解。上訴人應自攜其所占有被上訴人公司96年至100 年止之財務報表、會計帳冊、會計憑證至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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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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