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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

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姜悌文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

抗告人
林寬照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相對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2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本院104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應更正為「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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