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吳享澤
- 聲請人
- 吳咸靜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承原
- 4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林文祈之印鑑證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林文祈之印鑑證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