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李靜雯
- 相對人
- 太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國
- 相對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相對人
-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正
- 相對人
- 許政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0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二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二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