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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永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王燕輝
相對人
王燕鈺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六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變更提存物)裁定,就本院95年度存字第199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物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679號提存書存在案。茲因該債券已屆領息日,急須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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