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
- 上訴人
- 百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士堅即高昌五金行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