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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告
鈊象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賜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099 元,應徵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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