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袁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民國103年3月3日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因抗告人未陳報得合法送達之處所,已於同年月14日對抗告人職權為國內外公示送達,有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網頁資料可證(訴字第1098號卷二第14至15頁),抗告人遲至110年1月20日始具狀就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