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7號
- 原告
- 李清元
- 原告
- 寶吉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錚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偉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李清元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原告寶吉祥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分別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元、貳仟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