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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張宇葭
  • 法定代理人
    翁志聖

  • 當事人
    允祥工程行即陳清祥戴國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允祥工程行即陳清祥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戴國洲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319 元(即本訴部分2,296,064 元+反訴部分484,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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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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