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強
- 被告
- 青田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范慶生
- 被告
- 張妙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與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簽訂之約定書第18條、保證書第7條,就其借款及保證契約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保證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青田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青田
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6日邀同其餘被告范慶生、張妙蘭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新台幣(下同)100萬元、400
萬元,共計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0年11月11日起至10
3年11月11日,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2
3%(借款日年利率為5.02%)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青田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0年12月11日即未再依約清償,
其債務於次月應攤還日之翌日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貸本
金4,871,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
、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清償如判決主
文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