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7號
- 原告
- 曾慶和
- 被告
- 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本院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8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該抗告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1萬4,335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