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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純芳邱蓮華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湧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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