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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告
吉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文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告
星月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欣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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