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林麗真

  • 當事人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梓彤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梓彤有限公司(下稱梓彤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梓彤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梓彤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婉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