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上訴人
溫𡟀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並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