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場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吳定亞
- 當事人台興興業有限公司、德州美墨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8號原 告 台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懷達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德州美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雲花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場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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