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 原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芬
- 訴訟代理人
- 吳宣霆
- 被告
-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碧蓮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豐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曉菱(原名為葉小綾)
何德欽
施麗雅
何珉漢
何沄蓉(原名為何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受告知人豐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小綾、何德欽、施麗雅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曉菱、何德欽、施麗雅、何珉漢、何沄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8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為受告知人豐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誤載為「葉小綾、何德欽、施麗雅」,應更正為「葉曉菱、何德欽、施麗雅、何珉漢、何沄蓉」,故依首揭規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