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修辰(即陳瑛純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鐘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秀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蓓珍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09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