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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訴人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錦祥、甘.

蓉、林正明、林顏絢美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與變

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計算式:表1部分

(32,308,931元-28,867,951元)+表2部分(9,424,166元-

8,435,022元)=4,430,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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