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2號
- 原告
- 金真真
- 被告
- 漢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琦
黃杉郎
李威英
劉瑋豐原名: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而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