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8號
- 原告
-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秀
- 被告
-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育倫
- 被告
-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合建契約書」第8條約定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顯見兩造間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