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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6號

確認點交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被告
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告
陸寶珠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點交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武周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法律為避免訴訟程序,不至久處於停止之狀態,特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依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法定代理人雖非當事人,但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而停止訴訟後因停止訴訟原因消滅,其法定代理人遲不聲請訴訟,他造當事人復不聲明承受時,法院為避免訴訟程序,不至久處於停止之狀態,自可類推同法第178條規定,亦得依職權,依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參見司法院(78)廳民一字第 958 號意旨)。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邱紹文,嗣於訴訟繫屬後因原告於同年9月間改選第9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王武周當選主任委員,並於同年月11日向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完成報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調閱原告主任委員變更報備資料,查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雖主張王武周以虛偽、強暴及偽造文書等手段召開第9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虛偽罷免第8屆主任委員邱紹文,是該次會議改選之主任委員應屬無效云云,惟原告就此僅提出邱紹文以原告名義出具之刑事告訴狀為證,尚難認原告此節主張可採。基此,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王武周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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