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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

原告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王延彭)
法定代理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簡阿發)
法定代理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達夢)
法定代理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惠珍)
法定代理人
宏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賀鳴琴)
法定代理人
簡阿發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被告
王亞民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陳尚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22巷12號20樓之3,此有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見本院卷第3頁)及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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