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8號

返還就養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訴訟代理人
方海波
被告
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為原告列管就養榮民,原告均按月發放就養金予被告,嗣原告發現被告因案於民國86年10月1日起至92年12月25日遭通緝,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則被告自86年10月至92年10月止受領之就養金計新台幣(下同)1,051,663 元,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國庫受損害,被告自應返還其利益。被告於93年1 月1 日因撤銷通緝而恢復就養榮民,每月由就養金扣款4,000 元返還其不當得利,自93年1 月至99年7 月止已繳回款項316,000 元,而被告於98年度因全家平均年所得超過當年度就養給付額度,不符合就養條件,原告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規定,業已法定程序報請於100年5月1日起停止就養被告,惟被告尚積欠735,663元(計算式:1,051,663-316,000=735, 663)未返還,經原告以100年6月22日北市榮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告限期於100年6月30日返還,被告竟置之不理,爰依提起本訴等語。惟查,原告係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輔導條例)第16條規定給付被告就養金,嗣發現被告遭通緝而依照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並於被告恢復就養資格時,將被告通緝中溢領之就養給付,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就仍扣抵不足部分,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就養金,核其是原告上揭請求,應屬公法上之請求,普通民事法院應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就養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