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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昇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陳報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資料,另應將本件起訴狀繕本已送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炳森戶籍址之憑證(需有送達時間)併送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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