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
- 上訴人
- 艾浦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艾浦生國際
- 上訴人
- 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慧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義芳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