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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

上訴人
艾浦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艾浦生國際
上訴人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義芳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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