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7號
- 原告
-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睿雙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劉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訛詐之廣告費用,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調解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審酌被告應訴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