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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安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6,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7,68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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