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2號
- 原告
- 旭展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拉金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62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