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9號
- 原告
- 葉建郎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362號8-12 樓,有其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