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告
黃月秋
訴訟代理人
何治國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徐玉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成立電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神公司)出售電器用品可獲利,且其將以資產設備為出資佔股份65%為由,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股份35%),詎被告並未將資產設備移轉予電神公司,且將原告交付之300萬元挪為他用,經原告委請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處理,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始發覺遭受被告詐騙,致受有300萬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雖設於「臺北市○○區○○街2段56號6樓之2」,有戶籍謄本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36、46頁),然該址經送達查無此人(見本院卷第45頁),故難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又被告自承其送達處所為「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58號」(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此為兩造所是認,有本院10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