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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原告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郭政璋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敬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阿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查名婉、亞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文煌、張倩婷、展圓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

忠孝頂好分公司、迪奧實業有限公司、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愛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之同意,無權占用漢宮大廈之防火巷及法定空地,擅自搭蓋違建物使用,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漢宮大廈住戶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等拆除違建物並回復原狀等情,考諸原告之真意,乃係在於地上物拆除後,即得就土地為完全之利用,是以土地之完全利用始為原告訴訟利益之所在,從而法院於核定此類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以表彰土地利用價值之交易價格為準。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而土地公告地價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3 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則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除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相同外,其餘年度之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未盡相同,自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568 、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揆諸前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拆除物及回復原狀之標的物之佔用面積總計105 平方公尺,乘以起訴時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01 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萬3600元,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0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萬46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僅繳納之部分裁判費62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6萬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 │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佔用面積     │
│  │    │       │的物           │         │
├──┼────┼───────┼─────────────┼─────────┤
│  │合記公司│10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B (外掛式太一│0.9 平方公尺   │
│  │    │       │ 牌冷氣主機3 台,面積0.6 │         │
│ 1 ├────┼───────┤ 平方公尺)。      │         │
│  │阿瘦公司│100號建物   │2.附圖一編號D (冷卻水塔及│         │
│  │    │       │ 鐵架1 座,面積0.3 平方公│         │
│  │    │       │ 尺)。         │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18平方公尺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         │
│  │    │       │ 平方公尺)。      │         │
│ 2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 ,面積0.6 平方公尺)。 │         │
│  │    │       │3.附圖一編號H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15.7平方公尺)│         │
│  │    │       │ 。           │         │
├──┼────┼───────┼─────────────┼─────────┤
│  │林文煌 │104 號建物2 樓│1.附圖二編號㈡(預冷空調箱│附圖二編號㈠、㈡與│
│  │    │之1      │ 及鐵架平台1 座,面積4 平│附圖一編號I 部分重│
│  ├────┼───────┤ 方公尺)。       │合,附圖二編號㈣與│
│  │張倩婷 │104 號建物2 樓│2.附圖二編號㈣(排煙機1 台│附圖一編號J 部分重│
│ 3 │    │之1      │ 及鐵架平台,面積3 平方公│合,此部分不另計。│
│  ├────┼───────┤ 尺)。         │         │
│  │展圓公司│104 號建物2 樓│3.附圖二編號㈠(良機牌冷卻│         │
│  │    │之1      │ 水塔及鐵架平台1 座,面積│         │
│  │    │       │ 8平方公尺)。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因附圖二編號㈡與附│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圖一編號I 重合,僅│
│ 4 ├────┼───────┤2.附圖一編號I (外牆外推增│計34.3平方公尺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因附圖二編號㈤與附│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圖一編號J 重合,僅│
│  │    │       │ )。          │計25.2平方公尺  │
│  │    │       │2.附圖一編號J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5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26.6平方公尺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         │
│  ├────┼───────┤ 平方公尺)       │         │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2.附圖一編號K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    │       │ 。           │         │
├──┼────┴───────┴─────────────┴─────────┤
│總計│                               105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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