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 上訴人
- 亞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靜霞
- 上訴人
- 一芙季典巴黎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衣國際股
- 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典
- 被上訴人
-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結果,因對其不利而不服,始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倘原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且係全部依當事人之聲明而為,該當事人對此種判決結果當無不服可言,自無提起上訴之必要,亦無上訴之實益。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兩者互相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不利之情形,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99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被告別」之被告應將如附表對應所示「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嗣經本院判命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本院認定應負拆除義務之被告」應將如附表對應所示「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等情,有本院判決附卷可稽。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均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等語。惟查,本院判決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本院認定應負拆除義務之被告」並未包括上訴人,準此,本院判決之結果對上訴人完全無不利之處,則上訴人既未受不利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對該建物之利用│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建物謄本或權狀、│本院認定應負拆│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訴訟費用│ │ │ │ │權能依據 │的物 │或租約所在頁碼 │除義務之被告 │ │負擔比例│ ├──┼────┼──────┼───────┼─────────────┼────────┼───────┼───────────┼────┤ │ │合記公司│100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B (外掛式太一│建物謄本(卷㈠第│無 │無 │無庸負擔│ │ │ │ │ │ 牌冷氣主機3 台,面積0.6 │76頁) │ │ │ │ │ 1 │ │ │ │ 平方公尺)。 │ │ │ │ │ │ ├────┼──────┼───────┤2.附圖一編號D (冷卻水塔及├────────┤ │ │ │ │ │阿瘦公司│100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鐵架1 座,面積0.3 平方公│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尺)。 │100 至102 頁) │ │ │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建物權狀(卷㈠第│查名婉 │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80至81頁) │ │增建物,面積14.2平方公│ │ │ │ │ │ │ 平方公尺)。 │ │ │尺)。 │ │ │ 2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 │ │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附│ ,面積0.6 平方公尺)。 │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件一) │3.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增│103 至105 頁 │ │ │ │ │ │ │ │ │ 建物,面積14.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卷㈠第93頁) │洋昇公司 │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 │ │增建物,面積34.3平方公│ │ │ 3 ├────┼──────┼───────┤2.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增├────────┤ │尺)。 │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 │107 至111 頁) │ │ │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建物謄本(卷㈠第│迪奧公司 │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90頁) │ │增建物,面積25.2平方公│ │ │ 4 │ │ │ │ )。 │ │ │尺)。 │ │ │ │ │ │ │2.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增│ │ │ │ │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建物謄本(卷㈠第│璞羅公司 │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33頁) │ │增建物,面積25.2平方公│ │ │ 5 │ │ │ │ 平方公尺) │ │ │尺)。 │ │ │ ├────┼──────┼───────┤2.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增├────────┤ │ │ │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 │112 至113 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