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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反訴原告
潤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貴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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