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 上訴人
- 潤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㈡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853,664元,共計8,85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