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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3號

原告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黃明正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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