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明謙
- 訴訟代理人
- 余政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莊佳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謝秀蘭(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建業(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建成(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建發(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月娥(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月華(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彥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